中新社北京7月19日电 《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促进民营经济发展壮大的意见》19日全文公布。《意见》要求“促进民营经济做大做优做强”,并提出多项措施。

《意见》明确,民营经济是推进中国式现代化的生力军,是高质量发展的重要基础,是推动中国全面建成社会主义现代化强国、实现第二个百年奋斗目标的重要力量。

《意见》要求持续优化民营经济发展环境。持续破除市场准入壁垒。各地区各部门不得以备案、注册、年检、认定、认证、指定、要求设立分公司等形式设定或变相设定准入障碍。

《意见》提出全面落实公平竞争政策制度。强化竞争政策基础地位,健全公平竞争制度框架和政策实施机制,坚持对各类所有制企业一视同仁、平等对待。强化制止滥用行政权力排除限制竞争的反垄断执法。

在加大对民营经济政策支持力度方面,《意见》要求完善融资支持政策制度。支持符合条件的民营中小微企业在债券市场融资,鼓励符合条件的民营企业发行科技创新公司债券,推动民营企业债券融资专项支持计划扩大覆盖面、提升增信力度。

《意见》还提及,严格执行《保障中小企业款项支付条例》,健全防范化解拖欠中小企业账款长效机制,依法依规加大对责任人的问责处罚力度。充分发挥财政资金直达机制作用,推动涉企资金直达快享。

在强化民营经济发展法治保障方面,《意见》明确,依法保护民营企业产权和企业家权益,构建民营企业源头防范和治理腐败的体制机制,持续完善知识产权保护体系等。

在着力推动民营经济实现高质量发展方面,《意见》提出支持提升科技创新能力。鼓励民营企业根据国家战略需要和行业发展趋势,持续加大研发投入,开展关键核心技术攻关,按规定积极承担国家重大科技项目。

《意见》同时表示,引导平台经济向开放、创新、赋能方向发展,补齐发展短板弱项,支持平台企业在创造就业、拓展消费、国际竞争中大显身手,推动平台经济规范健康持续发展。

《意见》还要求,持续营造关心促进民营经济发展壮大社会氛围。引导全社会客观正确全面认识民营经济和民营经济人士。(完)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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